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服务实务

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23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出现的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注册税务师不得出现的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不包括委托人的产品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