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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税务师《财务与会计》:发出商品和合同资产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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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出商品和合同资产,这两个科目在使用上有什么区别?

答:

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合同资产 ,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应该按照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1、需要注意的是与应收账款的区别:

“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企业仅承担信用风险。

“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企业除承担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

2、涉及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之前或者改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金额,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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