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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破产债权的申报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17

【内容导航】

1.债权申报期限

2.可以申报债权的情形

3.补充申报

4.债权申报后的做法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2014、2012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

【高频考点】破产债权的申报

1.债权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可以申报债权的情形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3.补充申报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债权申报后的做法

(1)申报人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后,要积极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前,询问管理人自己申报的债权是否还需补充证据资料,以使债权能够得到应_有的确认。

(2)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申报人应向管理人索要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登记表,并要求管理人出具对自己申报债权的债权审查意见或审查通知,如申报人对债权表内的记载事项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确认。

(3)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得到管理人确认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后,要积极行使自己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并可以时常了解管理人的工作进展,以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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