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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民事行为(05.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5-29

注册会计师2021年备考已经开始了,各位努力备考的小伙伴们学到哪了?是不是该做题检验一下了?为了让大家对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知识点更加熟悉,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注会《经济法》练习题,你不来看一下吗?

多选题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体现在( )。

A、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B、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C、行为效果不同 

D、行使时间不同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解析】
以上四点均是两者的不同之处。 【点评】法律效力不同:(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被撤销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2)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2)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行为效果不同:(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2)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行使时间不同:(1)可撤销的行为,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重大误解90日),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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