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进行冲刺阶段的学习,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高频考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免责事由
1.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民法学界一般采纳“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四要件”依次是:
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
2.事务所的“四要件”
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情况来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四要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
(2)利害关系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简称“因果关系”);
(4)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
3.抗辩事由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四要件”的特定方面不满足上述规定,则可以提出抗辩。
4.免责情形(重点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其中,上述第(1)、(2)和(3)属于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第(4)和(5)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二、减责事由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三、无效免责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的用途。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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