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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11-21

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1.一般: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必背法条】一物多卖,成立生效: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是否必须登记、批准?

(1)应当登记,但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
房屋租赁 【必背法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经登记、批准合同生效: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是否必须许可?

(1)必须许可: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2)非必须许可: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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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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