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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3-25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要件

  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但实质上并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③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④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2)适用范围

  ①票据行为完成记载后遗失、被盗的,适用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②票据质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恶意取得票据与善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真实交易基础与善意取得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债务人有权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但如果票据权利已向他人背书转让,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2)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

  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

  (A)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

  (B)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如果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该收款人与银行之间即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但这一做法法律承认其合法性。

  ②票据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解释】合法的票据贴现才享受该“优惠”。如果是非法贴现(例如向非金融机构“贴现”),属于基础关系违法,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票据进一步转让的,受让人可能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行为能力与善意取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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