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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重整计划批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21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重整计划批准

1.经营管理
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2.担保物权行使限制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取回权限制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续表

4.新设担保合法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性质上相当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6.收益分配限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股权转让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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