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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重整计划批准
1.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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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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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物权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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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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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回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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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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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4.新设担保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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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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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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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性质上相当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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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益分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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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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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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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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