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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股份发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07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股份发行

(一)股票的种类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票的发行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三)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四)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2)无记名股票: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VS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权回购】前者适用: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后者适用: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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