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

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权利(02.2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26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股东权利

  1.分类:

以行使目的共益权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仅以个人利益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以行使条件单独股东权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自益权、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方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2.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滥用什么?损害谁?责任怎样?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