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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9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情形法律规定
主动启动(法院系统)【本院】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对下】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申请启动(当事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后,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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