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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诉讼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1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公民: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法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2)特殊地域管辖

纠纷类型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住所地
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海事、海商海事法院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②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4)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2.级别管辖

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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