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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04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同权利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中,转让权利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接受权利的第三人称为受让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人应对受让人履行义务。

3.合同转让权利的效力

(1)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主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抵销权延续

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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