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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支票(06.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12

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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