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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