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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地域管辖(5.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20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地域管辖(5.20)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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