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根据人社部通知: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可知,经济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如下: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 经济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1. 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 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经济师
1. 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 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 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4.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经济师
1.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 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经济师
1.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 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 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5.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五、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六)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七)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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