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9
普通
【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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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来自正保会计网校推出的中级经济师免费在线题库系统全真模拟题《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全真模拟题,更多中级经济师免费试题点击查看经济师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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