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考生回忆版):注册商标的撤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7-02
普通
【中级经济师试题 · 知识产权 · 单选题】
属于注册商标不适用的正当理由是( )。
A.国家发布新的产品质量标准
B.商标注册人死亡
C.商标注册人破产
D.国家颁布产品新标准后,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改造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出题角度】本题考查注册商标的撤销。
【难易度】难
【点评】本题考查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意:经济师考试官方不公布试题及答案,以上经济师试题是根据广大考生回忆的部分试题内容和考点,可能无法和考试题目完全匹配,网校老师的答案解析和思路仅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