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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社厅: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03-03
普通

摘要: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善层级专业设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经济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才,激发经济专业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促进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立足龙江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不断提高经济专业人才的能力素质,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提升龙江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坚持科学评价。针对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重点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能力,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

——坚持守正创新。充分利用现行经济系列职称制度基础,总结经验,改革创新,完善落实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机制,为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经济专业人才保障。

——坚持以用为本。注重评价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评价结果与经济专业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经济人才聘用、使用制度与职称制度相衔接,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做到以评促用、评用结合。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完善层级专业设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按国家统一规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并进行动态调整。

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相关政策执行。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鼓励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完善评价标准,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统一规定的专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专家评议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考试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执行。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积极吸纳财政、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专家,组建经济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探索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社会化评价。优秀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我省相关规定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长期扎根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申报"基层”高级职称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四)促进评用衔接。事业单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岗位等级对应关系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经济专业人才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经济专业人才到相应岗位;没有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经济专业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五)强化服务监管。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综合指导和服务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责,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立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实际,加强人社与市场监管、农业、财政、发改、文旅、交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各领域经济专业人员评价服务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国家实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采取评审或认定等方式授予经济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此前已取得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本次改革专业范围和今后专业动态调整,按规定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本方案出台前,通过评审取得的我省"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资格相当于正高级职称。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才的积极性,鼓励经济专业人才积极参加职称评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深化经济专业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本方案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经济专业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从事经济咨询研究、经济管理决策、经济管理实务等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岗位性质和专业领域结合实际进行申报。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在名称后标注专业。

其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资格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资格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八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须通过全国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一、高级经济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正高级经济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

(四)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具有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能力和实务经验,能够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能够指导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四)具有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完成的工作能够经受实践或市场检验。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前3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前3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为本单位或部门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以上在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1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或主持完成1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基层一线人员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可具备上述条件之二;同时,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有1项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的理论、方法、技巧和政策法规。

(二)熟悉本专业有关前沿理论和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对专业理论技术有创新性研究。

(三)掌握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理论和实践研究经验丰富,能够高标准完成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的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工作,提升了经济运行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建设能力,担任过经济项目负责人,并能够监督指导项目团队成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

(三)具有较强竞争意识和开拓精神,完成的工作经实践或市场检验有重大创新突破。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专业工作或成果获得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2项(前3名),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前2名);或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一等奖2项以上(第1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学会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或省级以上学会课题3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1项以上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经济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本单位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六)主持完成1项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2项以上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交流的本专业研究成果,或创造2个以上在省(部)级以上行业性会议上推广的本专业典型案例、典型模式、典型成果,并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七)主持完成1篇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或2篇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应用的本专业研究报告,经实践检验,对相关行业、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有重大指导作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教材),并获得转载或引用;或主持完成2项已获得采纳或成功实施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发展规划、政策规章、经济决策建议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鉴定,有理论创新或实践创新,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或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优先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七)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八)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经济项目”是指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产品研发等以创造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专项工作,以及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等其他专业项目中比较复杂或难度较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的经济专项工作。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主持”是指相关证书、署名或有关文件排名第1名的人员,或领导单位、团队开展工作,发挥专业带头作用的人员;"等级内额定人员”是指持有获奖证书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全过程参与相关项目工作,并在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中排名前5名(省级以上项目前9名)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中央主要媒体或省委机关报纸上发表理论文章;本标准中"出版”以著作取得ISBN统一书号为准。发表或出版的成果不包括书评、点评、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以及对业务工作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奖”是指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设立的奖项,奖项级别以批准设立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中"省(部)级以上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和其他省(部)级以上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课题(项目);市(厅)级课题以发布或委托的单位或机构级别认定;课题的子课题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学会”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不包括协会、商会、促进会等非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学会奖”"学会课题”是指学会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按照相关规定获批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发布的奖项和课题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学术会议上交流”是指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举办的学术性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上公开宣读或报告成果(不包括书面交流),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行业性会议”是指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工作会议,会议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认定;会议设置的分论坛或分会场按降低一个级别认定;"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相关划分办法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采纳”"应用”以采纳应用单位证明文件为准。成果编入省委宣传部《智库专报》、省社科联《社科成果要报》或其他中、省直单位的决策咨询专刊专报的,视同为获得采纳应用。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经济效益”指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以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含县级市)及以下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高级经济师资格后,申报晋升正高级经济师的,须先按正常评审条件取得通用的高级经济师资格,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取得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可参加正高级经济师评审。

第二十九条 优秀经济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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