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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文件(国人厅发〔2004〕45号)

来源: 人事部 2017-05-10
普通

摘要: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补充了经济师考试报考条件,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中个别专业考试日期调整如下。

专业名称原定考试日期调整后考试日期注册核安全工程师9月25日、26日11月20日、21日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10月10日10月17日11月6日二、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经与建设部研究决定,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

三、根据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质量、出版、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四、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努力提高考试各环节工作效率,缩短考试工作周期,及时公布成绩和发放证书。按照《关于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国职办〔1992〕9号)精神,在各项考试评阅试卷工作结束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对数据库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即可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

各地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行政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做好考试日期调整的相应专业考试准备工作,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务工作安排由相应部门或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人事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推荐: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人职发[19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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