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
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范全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工作,根据《教育法》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下称《规则》)《安徽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人事部 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75号)安徽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人事考试考点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0号)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由省级以上考试主管部门确定,并由本省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和其他考试中的笔试考点考场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考区设置
第三条 全省人事考试的考区,由省人事考试院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全省报考总人数、应试人员分布情况、考试成本及考试安全等因素进行设置。
第四条 考区应当建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考区考试机构在同级人社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本考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
各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工作制度,配备必要数量的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技术设备,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考试工作方案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点设置
第六条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八条和省人社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的考点设置工作,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当为此支付必要的费用。
考点设置前,人事考试机构应当与有关考点单位签署书面文件,明确各自在考试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 考点一般应在本地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或高考标准化考点中设置。
本地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或高考标准化考点数量不足或因故无法设置为当次考试考点的,可以在本地其他教育机构中设置考点,但应具备《规则》第二十四条所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省、市人事考试机构应积极推进人事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选择具备基本条件的常设考点,参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相关规范,进行视频监控、网上巡查、应试人员身份验证和作弊防控等技术系统建设。建成后的人事考试标准化考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考场数量规模适当。
2.考试场所相对独立,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符合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具有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5.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试卷保管室。
6.具有能够满足指挥、视频监考、考务、试卷分发回收、安全保卫、医务、咨询服务、考生休息等需要的考试组织和服务场所。
7.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复印、打印等设备。
8.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9.具有应试人员身份验证和防范作弊的相关检测设备或手段。
10.管理严谨规范,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第九条 考点应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主考应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或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后勤服务、保密、监控等工作组,在主考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考点环境布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1.考点入口处设置含考试名称、考区名称、考点名称的标识。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为,考点布局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场规则、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
3.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第十一条 考点要编印考试秩序册,并报考区人事考试机构备案。秩序册主要内容包括考点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考点各工作组人员名单、考场安排表、考场规则、监考及其他有关岗位职责、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等。
第十二条 考点的广播线路、通讯设备、电力供应、电铃、电灯、卫生防疫设施和用品等,应在考前逐一检查落实,确保考试期间正常使用。考点要根据需要为考场配发统一的备用考务用品,如浆糊、2B铅笔、橡皮、削笔刀、黑色墨水笔等。
第四章 考场设置
第十三条 考场应相对集中设置,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以及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十四条 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张贴有考场号、科目名称(或级别、专业名称)以及准考证起止号的考场统一标志。
第十五条 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他物品须清理出场或集中存放于场内角落。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张贴)警示语。
第十六条 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人员施考时摆放考试用品。考场应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应试人员存放非考试物品。
第十七条 每个考场配备2名以上监考人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人员和备用监考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考试专用工作证件上岗。
第十八条 每天考试入场前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检查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
第五章 试卷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试卷,包括试卷题本、答题卡、答题纸。
第二十条 临时存放试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保密要求,并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保管室存放试卷期间,应安排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
第二十一条 每场考试前,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车辆,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清点后签字交接。同时,押运人员应立即向考区值班人员报告试卷安全到达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试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应安排3名以上保卫人员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
第二十三条 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考前30分钟,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第二十五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按规定向全场应试人员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请2名应试人员签字证明,当众启封试卷袋并将试卷分发给应试人员。考试期间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同场2名监考人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由考务组工作人员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
第二十七条 当科全部试卷回收、封装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试卷袋及备用试卷袋,由主考签字确认无误后,与2名以上考区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答卷在集中扫描或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九条 备用试卷启用须经省人事考试院同意,并做好启用记录,由考点主考、考点巡考人员2人以上签字确认。
备用试卷启用记录和未启用的备用试卷,应在当科考试结束后,由考区考试机构清点、验封后收回;当次考试全部结束后,考区考试机构将其与本考区有效答卷一同送交省人事考试院。
第六章 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同时加强兼职考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考试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院根据需要选派督查人员赴全部或部分考区,各考区人社部门或考试机构选派巡考人员进驻各考点。
第三十一条 考点的监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由考点所在学校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必要时选派工作人员参与考点考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考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正派。
2.工作认真负责,保密意识强。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合格,熟悉考试业务。
以往严重考试工作事故的责任人员,以及《规则》第七十八条所列人员,不得被选聘为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监 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选聘单位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务组织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职业操守、纪律要求、 安全保密规定、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以及当次考试相关政策规定等。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 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选聘单位应按要求与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签订责任书。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应在其年度工作考核和职务晋升时予以参考。
第七章 考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各考区、考点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名单、值班电话号码及考区考试机构负责人手机号码应提前报省人事考试院。
第三十六条 考区考试机构在考试开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考区实际编制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值班、试卷分发(回收)巡考、试卷押运等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适时对初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召开各考点负责人会议,详细布置考点考务工作,必要时派员参加考点考务会议,直接对考点监考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与教育、公安、交通、卫生、经信、供电、保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试卷运送行车路线。
6.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考点在考试开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考点实际编制考试秩序册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及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具备视频监控条件的考点应完成图像采集区域的校验,设有时钟的考场应完成时钟的校准。
4.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
5.按要求向考区人事考试机构报送秩序册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
6.为应试人员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提供方便。
7.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
第三十九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应试人员进入考场。
应试人员入场时,1名监考人员在考场门口内侧,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对应试人员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应试人员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第四十条 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四十一条 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应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并严格执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
第四十二条 考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考场记录、暂扣违纪违规物品、考场签到留验表等材料,并在当科考试结束后随试卷一并移交考区考试机构。
第四十三条 具备视频监控和网上巡查条件的考点,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应试人员进场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
监控录像应在每天考试结束后由系统管理员及时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备查,直至当次考试成绩公布满6个月方可删除或销毁。
第四十四条 考试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各级人社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和考点依据本级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决策和处置,偶发事件依据《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考点有关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 主考、副主考须履行以下职责:
1.主考在考区考试机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组织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3.检查、指导考点考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
4.负责掌握考试时间,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
5.负责本考点违纪违规应试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并按要求在考场记录、试卷袋面等有关栏目上签字。
6.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安全和保卫工作,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考区考试机构。
7.经人事考试机构同意后启用本考点备用试卷,并与巡考人员共同在启用记录上签字负责。
8.全面掌握本考点考试工作情况,并向考区考试机构汇总报告。
第四十六条 考点考务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考点主考、副主考安排进行有关业务培训,按要求做好考点、考场考务工作。
2.组织考前准备工作,负责考点及考场环境布置。
3.接收、保管、分发试卷,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4. 分发、回收草稿纸和其他考试用品。
5.负责考后试卷回收,逐项检查以下项目:袋面的有关栏目和考场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袋内卷卡有无漏装、倒装、折叠、破皱等现象;袋口是否按规范进行密封;考场留验单、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和考试工作证件数量是否与发出的相符。
6.根据主考要求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突发、偶发事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1.在考点主考(副主考)领导下,严格按照监考流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如实记录考试情况。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按规定报告。
2.负责检查、清理和封闭考场。
3.按规定领取本考场试卷和其他考试用品并直接护送至考场。
4.组织本考场应试人员入场,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制止与本考场考试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5.宣读考场规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检查应试人员文具。
6.按要求启封并分发试卷和其他考试用品,督促、检查应试人员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7.监督应试人员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违规行为,并按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8.按照有关指导语要求在缺考应试人员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单等处做好缺考记录。
9. 考试期间确保本考场试卷的安全。考试结束负责清点、回收本考场试卷,并经考务组人员验收后密封袋口。
10.严格遵守监考纪律,严密注视考场情况;不擅离职守,不将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不抄题、做题、解释试题,不暗示应试人员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第四十八条 系统管理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主考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接受人事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培训、指导本考点其他工作人员正确操作相关设备。
3.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日志记录等工作,严禁擅自删除数据。
4.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考区考试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
5.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
6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严守考点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秘密。
7.完成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视频监考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通过网上巡查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2.考试期间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
3.考试进行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4.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
5. 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严守考场监控图像等资料秘密。
6.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
7.完成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 督查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考试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督促所赴考区、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2.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区,全面了解考区及下设考点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考试值班安排,试卷保密室管理,试卷交接,考点考场布置,监考培训,应试人员入 场、退场,考场纪律及考后答卷的密封、交接等环节,对考区、考点工作的成绩应予肯定,违背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考区、考点负责人注意,并督促其纠正。
3.必要时可以进考场察看,但不宜在应试人员座位前无故停留,以免影响应试人员答题,发现应试人员违纪违规,通知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如实记录。
4.发现考区考点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应当场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应告知考点主考、考区相关负责人处理。
5.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遣单位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简要汇报所在考区考试的全面情况。
6.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谦虚谨慎,廉洁自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 巡考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考试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督促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2.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全面了解考点考务工作安排情况,检查验收考点考场布置情况以及试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应试人员休息室等设置情况。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考点主考注意,并督促其纠正。
3.负责所在考点试卷的领取、交接和回收,严格遵守试卷交接和运送的有关规定,确保运送过程中的试卷安全。
4.考试期间可以进考场察看,但不宜在应试人员座位前无故停留,以免影响应试人员答题。发现应试人员违纪违规,通知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如实记录。
5.发现考点监考和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或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进行批评帮助,情节严重者应告知考点主考处理。
6.监督考点备用试卷的启用,必要时与主考共同签署备用试卷启用记录。
7.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遣单位报告;巡考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巡考工作流程记录并及时交派遣单位验收。
8.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谦虚谨慎,廉洁自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十二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每科考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限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
3.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私自传递任何物品。
4. 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须关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
5.领到试卷、答题卡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科目(试卷)代码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6.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页码序号不对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立即举手询问。
7.迟到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严格按照试卷、答题卡上的要求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9.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在监考人员依序收齐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违纪违规事实记入人事考试违纪违规数据库。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考试院根据考试督查情况、雷同试卷监测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指标,对各考区的考点考场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管理规范、考风考 纪好、雷同试卷为零的考区,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管理混乱,雷同试卷占比较高,或出现严重考试事故的考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 不达标的,不再在该地区设置考区、考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考区人社部门和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对本考区所属考点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各考区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分别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全国统一考试另有规定的,以及单项考试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