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韶关市技师学院考点考场位置查询
摘要:进入考场,请扫描场所码,出示粤康码、行程卡、身份证、准考证,符合正常考试的考生请走普通考生通道,体温≥37.3℃或考前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请到临时医学观察点。
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韶关市技师学院考点考场位置查询
温馨提示:进入考场,请扫描场所码,出示粤康码、行程卡、身份证、准考证,符合正常考试的考生请走普通考生通道,体温≥37.3℃或考前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请到临时医学观察点。
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场规则
一、自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须在计算机上作答,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的用品只限于铅笔。
三、每科目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各科目考试时长(最长作答时间)为1.5小时,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15分钟交卷、离场。
四、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不得关闭电源或作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五、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须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及《操作指南》,并点击“我已阅读”按钮。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
六、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自行处置。
七、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八、应试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九、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2022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的各项监督和检查。
二、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除《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科目外,应试其余科目均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手机、耳机、电子笔、电子手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进入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携带或使用上述物品的,一律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三、开考前4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进入考场并在座次表上签名,核对考场号、座位号无误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放在桌面右上角。
四、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五、领到试题本和答题卡(纸)后,须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六、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规定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规定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用2B铅笔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规定位置填写(填涂)的无效。
七、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严禁吸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他人答案,严禁交换试题本、答题卡(纸)。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九、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本、答题卡(纸)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待监考员清点无误并准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在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以外的其他地方抄录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
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题本、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十一、考生有抄袭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
处理规定的摘要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开考前4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进入考场并在座次表上签名,核对考场号、座位号无误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放在桌面右上角。
四、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五、领到试题本和答题卡(纸)后,须先在试题本和答题卡(纸)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六、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规定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规定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用2B铅笔填涂作答。答案未在规定位置填写(填涂)的无效。
七、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严禁吸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他人答案,严禁交换试题本、答题卡(纸)。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九、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本、答题卡(纸)翻放在桌面上,坐在原位,待监考员清点无误并准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在试题本、答题卡(纸)和草稿纸以外的其他地方抄录试题或与试题相关的内容。
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题本、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十一、考生有抄袭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1号摘要)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