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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17

不做“说话的巨人,行动的矮子”。说再多的漂亮话,也不如做一件实实在在的漂亮事,行动永远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想永远只会在原地踏步。现在,小编要为大家整理的是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税收保全措施的知识内容,快来看~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

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如果纳税人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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