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发票开具和保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30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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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和保管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时,应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虚开发票;
(5)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7)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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