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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税务停业、复业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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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不要觉得通过中级经济师考试的人都是天才。他们之所以通过,是因为付出了努力。现在,小编要为大家整理的是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知识内容,快来看~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

税务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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