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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考点之合同履行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4-19
普通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考点之合同履行地,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试考到了该知识点,小编提醒2018年备考的考生要加强该知识的学习。

【2017年试题·单选】秦某与李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旅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交易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易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易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易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对于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参见教材P294.

【试题点评】张宁老师2017年基础班第35章知识点四中有讲解。

《2017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35章同步系统训练单选第12题涉及该考点。

合同的履行知识点:

1.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多选)

(1)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适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则就是不适当履行。

·履行标的适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实际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履行期限适当: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的,则构成迟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内履行的,就属适当。

·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知义务。

·协助履行义务:债权人负有积极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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