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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所有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10-08
普通

摘要:网校小编整理了2016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备考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所有权

1、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2、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3、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三大类: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2)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4、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5、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①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所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例如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

②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撤毁不能回复到原来的状态。例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③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在添附关系中,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或丧失动产上的其他权利的人,因添附而遭受损失时,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补偿金;因添附而丧失权利和遭受损失的人,除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还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6、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①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②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

③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

7、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动产的交付已经完成意味着受让人获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的动产必须是国家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8、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9、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失,只是其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物由一个新的所有人对其行使权利,原所有人的权利消灭。

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由于物本身的灭失,使原来建立在这一权利客体上的物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彻底消灭。

10、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2、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因此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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