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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物权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10-08

    摘要:2016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物权概述,希望对您备考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5)物权的追及效力;(6)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5、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物权种类法定化。

    ②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

    ③物权效力法定化。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④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由于物权具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实现。

    ⑤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均为法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6、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7、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8、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9、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是有区别的:首先,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

    10、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而对物权所做的分类。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3)主物权和从物权。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区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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