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地役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10-08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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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作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
②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需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
③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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