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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备考: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09-20
普通

2016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备考:我国政府预算职权划分,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1、立法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査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査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査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査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査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2、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人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决定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方面的不恰当的决定或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具体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4、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各级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

5、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6、审计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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