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和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01-20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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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和依据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编制;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主要依据如下: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和国家质监总局于2003年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中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2013年又分别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编。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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