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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6-01-19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起航,网校小编特整理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广义的合同解除。因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特点

    (1)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一开始就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就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关系已经消灭的,也不发生合同解除。当事人之间只有存在有效合同才存在合同解除,即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合同的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是,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各种条件;约定解除条件就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条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在具备了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即解除行为。该解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仅有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没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合同不能自动地解除。解除合同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解除的种类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虽然都是当事人的意志反映,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实现的,但是,两者适用的条件是不同的。约定解除事先已经确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则不需要什么条件,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相同,属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的行使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合同,原则上只要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只需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如果采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2)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解除权人迟迟不行使解除权对债务人十分不利,因为此时债务人的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继续履行,一旦对方解除合同,就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不履行,而合同又没有解除,他此时仍然有履行的义务。所以,解除权要尽快行使,尽量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将产生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的效力。效力消灭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  

    (3)合同已经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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