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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备考:出租人的权利及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2-22
普通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5日,网校小编特整理了中级经济师房地产专业备考资料,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有帮助!

出租人的权利:

①有按期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权利。

②有监督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的权利。

③有依法收回出租的土地的权利。对于不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或利用出租土地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因国家建设或特殊需要征用出租土地时,有权终止租约,对承租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出租人的义务:

①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保障义务。出租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

②修绩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为使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物,出租人要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必要的维护。

③妨害除去义务。当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受到妨害的危险时,不论是由于出租人还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所致,出租人均负有除去或防止义务。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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