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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知识点:政府间收入的划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2-16
普通

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试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具有稳定经济功能,被称为“自动稳定器”的税种是()

A.增值税

B.消费税

C.房产税

D.所得税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政府间收入的划分。所得税采用累进税,具有稳定经济功能,被称为“自动稳定器”。参见教材P262.

【知识点扩展】

政府间收入的划分

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收人占财政收人的比重都在90%以上,所以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人就主要体现在税收收人的划分上。

(一)税收收入划分的原则

(1)效率原则。该原则以征税效率的高低作为标准来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宜于中央集中征收的归人中央收人,相反,则划为地方收人。如土地税或财产税,由于地方税务人员比较了解当地情况,由地方政府征收这些税就比较方便且有效率,因此,土地税或财产税一般划为地方税。

(2)适应原则。该原则是以税基的宽窄为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收人。税基宽的税种归中央政府,税基狭窄的税种归地方政府。例如增值税,税基广泛,就应属于中央税;房产税因为其税基存在于房屋所在区域,较为狭窄,所以应为地方税。

(3)恰当原则a该原则以税收负担的分配是否公平作为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收人。税种归哪一级政府,要看哪一级政府更能保证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例如,所得税是为了使全国居民公平负担税收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就难以达到上述目标,所以,所得税划归中央政府,才符合恰当原则。

(4)经济利益原则。该原则以增进经济利益为标准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收人。税收究竞归属哪级政府,应以便利经济发展,不减少经济利益为标准。如增值税、消费税划归中央,可以使货物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无阻,有利于组织生产。反之,如果将其归于地方政府,则同一货物每到一地,均要征一次税,致使成本增加,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经济发展。

(二)税收收入划分的方式

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税收收入划分,也被称为“税收分割”,它有多种方式,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分割税额、分割税率、分割税种、分割税制和混合型五种类型。

(1)分割税额。分割税额是指先统一征税,然后再将税收收人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加以分割,这种方式又可称为收入分享。我国改革以前曾经实行的“总额分成”,其做法实际上就属于这种方式。

(2)分割税率。分割税率是一种按税源实行分率计征的方式,即由各级财政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此类方式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两种:①上级政府对某一税基按照既定比率征税并将税款留归本级财政之后,再由下级政府采用自己的税率,对相同的税基课征税收且自行支配该税收款项(下级政府亦可在上级政府征税的同时或之前按自己的税率对同一税基征税)②上级政府在对某一税基采用自己的税率对同一税基课征,而后将这种税款发给下级政府。在税收术语中,称后一种方式为“税收寄征”。

(3)分割税种。分割税种是在税收立法权、税目增减权和税率调整权等税收权限主要集中于中央的条件下,针对各级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特征以及收人量等因素,把不同税种的收入分割给各个级次的政府财政,即按税种划分收入范围,确定哪些税种旧中央,哪些税种归地方,哪些税种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但在这种方式下,地方政府不享有等同于中央的税收立法权。

(4)分割税制。分割税制是指分别设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两个相互独立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体系,中央与地方均享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的增减权和调整权,并且有权管理和运用本级财政收入。当然,尽管两级税收体系相对独立,但它们之间又是相互衔接和相互补充的,而不可能截然分开。

(5)混合型。混合型是指在税收分割中综合运用上述四种方式中两种以上的做法而形成的一种中央与地方税收体系。例如,在以分割税制为主的情况下,辅之以对某一个或某些税种的收人实行共享的方式;或者以分割税制为主,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对某一个或某些税源实行分率计征。在现代经济社会条件下,一个国家分割税收时所采取的方式往往不是纯而又纯的前四种方式,而通常采取浪合型的税收分割方式。

某些看起来与税收并无关联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和税收免征等,有时也可以成为事实上的税收分割方式。例如,如果在计算纳税人的中央税应税收人时,允许从已调整的总收人中扣除大部分已对地方政府缴纳的税额,那么这种税收扣除就可以被看作是对税收的一种分割。与此相类似,税收抵免措施容许纳税人用对地方政府的纳税额抵付对中央政府的纳税额,税收免征措施允许对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中央所得税,这些方式无疑都会客观地产生分割税收的功效。

(三)税收收入划分的具体做法

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支出的前提和保证。只有税收收人充裕财政支出项目才有保障,政府才能更好地行使其事权,履行其职能,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政府间税收收入的划分。归纳起来'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具体做法有:

(1)将与稳定国民经济有关的税种以及与收入再分配有关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所得税适于采用累进税,具有稳定经济功能,被称作“自动稳定器”。即当国家经济快速增长时,个人和公司的收人增加,平均税率便随之上涨。税率的上升会抑制投资供给的过快增长,从而防止经济过热现象的出现。当国家经济衰退时,个人和公司的收人下降,平均税率也随之下降,这将直接刺激投资供给的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复苏。由于稳定宏观经济属于中央政府的职责,那么用于稳定经济的税种也应归于中央政府。

再从所得税的调节收人分配的功能来分析,由于所得税一般来说是累进税,收人较高的个人和地区所适用的平均税率较高,收入较低的个人和地区所适用的平均税率较低,因而所得税可以达到对收人进行再分配的效果。由于收人再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因而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税种也应归于中央政府。

(2)将那些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划归中央政府。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和遗产赠与税等。这些税种如果划归地方政府,各地税率不一,便会引起税基的非正常流动,出现“税收桂地”效应。居民会流向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和遗产赠与税较低的地区,公司会迁移到公司所得税较低的地方。这种税基的非正常流动并不能够反映资源配置的优化,而是地区间税率差异的人为结果。另外,如果公司所得税完全划归地方,会形成各地税率不一的格局,一些企业则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地区。

(3)对于那些与自然资源有关的税种(如资源税),如果在地区间分布不均勾'则应该划归中央政府,以免导致地区间税源的不平衡。但如果某些自然资源在地区间分布均勾,由于税基不可流动,则更适合于划归地方政府。

(4)将进出口关税和其他收费全部划归中央政府。

(5)将那些税基流动性较小的、税源分布较广(不易统一征收)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等划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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