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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2-16
普通

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试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中国居民张某2015年4月2日购买在全国中小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某公司股票,6月3日分得股息红利5000元,持股期限3个月,张某该项股息红利所得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50

B.250

C.500

D.10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50%×20%=500元。参见教材P135.

【知识点扩展】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人。

(4)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孽生的利息所得。

(5)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6)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闲难补助费。

(7)保险赔款。

(8)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0)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

(1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

(12)香港个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

(13)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4)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5)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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