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人民币跨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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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商业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A.严格遵循“事前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查
B.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C.按照规定报送信息
D.履行反洗钱义务
E.履行反恐融资义务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币跨境使用。商业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2)按照规定报送信息;(3)履行反洗钱义务;(4)履行反恐融资义务。选项A错误,按照“事后管理”的原则,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材料办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参见教材P170.
【知识点扩展】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概念
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居民(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非居民(境外机构、境外个人)之间以人民币开展的或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2009年以来,为满足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需求,我国逐步建立了人民币跨境使用框架。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类型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各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目前,境内企业货币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均可以选择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菅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按照“事后管理”的原则,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材料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手续。
商业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下列义务:①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②按照规定报送信息。③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3.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按照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用人民币来华开展包括向新设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贷款等业务,以及将因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
4.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根据银行提供融资便利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和出口贸易融资。进口贸易融资包括进口信用证、海外代付、进口押汇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福费廷、出口信贷等。目前以人民币为币种的跨境贸易融资在上述业务品种中均有涉及。
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业务应该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商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企业融资需求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义务,且融资金额需以出口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同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5.跨境人民币证券投融资'
(1)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菅理暂行办法》,明确政策性银行和国内商业银行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香港市场将这些人民币债券称为“点心债”。目前,海外金融机构、跨国企业和跨国组织均可参与到香港人民币债券发行主体中,国内在香港上市企业也可以在香港市场融资发债。
(2)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目前,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称为“熊猫债”)主要为国际开发机构。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以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
6.双边货币合作
(1)货币互换协议。货币互换又称货币掉期,是交易双方依据事先约定的协议,在未来的确定期限内交换不同币种现金流的交易,货币互换在企业经营和金融市场运行中具有重要经济功能,主要包括规避汇率风险、价格发现、管理资产负债、降低融资成本和设计金融产品等。
中央银行间开展货币互换的目标主要有三类:①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临时措施,在危机期间采用,互相提供流动性支持,增强市场信心,维持市场稳定。典型的如美联储和其他国家中央银行之间的货币互换安排。②作为金融危机的常设预防机制,通过中央银行间建立货币互换的安排构建预防危机的安全网。典型的如东盟和中日韩之间建立的“清迈倡议”。③作为深化双方经济金融合作的措施,促进双边经贸和投资往来。中国人民银行与部分国家或地区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建立的货币互换安排综合了第一类和第三类的目标,在加强双边合作,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和促进经贸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本币结算协议。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与周边国家开始签署双边贸易本币结算协定,允许在边境贸易或一般贸易中使用双方本币或人民币进行结算。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边境贸易本币结算协定;二是一般贸易本币结算协定。
边境贸易本币结算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允许两国本币或只是人民币用于两国边境贸易的结算;第二,允许商业银行相互开立本地账户,为边境贸易提供银行结算服务;第三,允许商业银行在海关备案后跨境调运两国本币现妙;第四,允许商业银行在边境地区设立两国货币的兑换点。
一般贸易双边本币结算协议的主要内容相对边境贸易双边本币结算协议有较大突破:一是本币结算可用于一般贸易商品和服务的结算与支付;二是依照两国法律规定,两国银行可以通过互开代理账户办理支付与结算,并可以进行外汇买卖双方本币的相互拆借以及办理其他业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两国本币现紗的跨境调运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