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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无效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2-02
普通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开始起航,网校小编特整理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 )。

A.有效的合同

B.无效的合同

C.效力待定的合同

D.可撤销的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参见教材P280.

【知识点扩展】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所列举的情形,都属于合同的当然无效,即合同本身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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