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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师公路专业备考资料:要约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29
普通

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经济师,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运输(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就是要约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或受要约人了解了要约内容时生效。加托运人通过发送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要约,则该信件到达承运人处就生效,在要约未达承运人前,要约人可以通过撤回其要约而使其不生效。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且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如订立道路旅客运输合同时,旅客提出购票的要约,承运人将客票交付给旅客,此时,旅客就不能反悔,否则将构成违约。二是关于要约人能否撤销其要约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銷其要约。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对于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其即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但不⑩担承诺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共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承运人作为受要约人,不得拒绝接受旅客提出的正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即要约),这是法律附加给承运人的一项承诺义务,即承运人负担有缔约强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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