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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知识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27
普通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在劳动争仪处理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买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做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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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经济师,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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