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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备考:股东的法律地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10-15
普通

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作为公司出资人的股东,其具有下面几个特点:

其一,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为取得股份或股权,必须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出资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其二,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公司是由股东出资形成资本,并以该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即公司的资本总额。正是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资本,构成了公司法人财产,也正是这种公司法人财产构成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形成独立法律人格的物质前提和基础。

其三,股东作为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股东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和依据,任何人要取得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必须履行出资义务。正是股东的出资行为,使其获得了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人公司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是公司经菅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实质上的所有者,既要获得投资收益,又要承担投资风险,是公司经菅的受益者和风险承担者。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股东是典型的投资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自标的投资主体。公司是菅利性组织,公司的营利性不但要求公司必须进行经营活动以取得盈利,而且要求公司向其所有者——股东分配盈利。

其二,股东既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承担者。相比之下,债权人、员工同公司经营的利害关系、风险程度都要小一些。债权人的债权一是内容确定(本金、利息、偿还期限等确定),二是清偿优先于股东的权利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3)股东享有股东权。股东享有股东权是股东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公司是在股东出资基础上形成的法人组织。股东将出资交给公司后,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为股东权,股东依其出资(持股)份额对公司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除无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外,公司股东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股东平等。股东平等指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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