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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08-14
普通

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11月7日,2015年经济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网校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专业预习资料,供大家预习参考,祝大家梦想成真!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第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人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人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人总额-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

(四)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人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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