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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财政税收知识点预习:税法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15-08-08
普通

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11月7日,2015年经济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网校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专业预习资料,供大家预习参考,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类型: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税法的生效。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曰期。

2)税法的失效。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新法代替旧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方式。即以新法的生效日期为旧法的失效日期。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当税法结构调整,需要取消某项税法,又没有新的相关税法设立时,往往需要另外宣布废止的税法。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即在税法的有关条款中顶先确定废止的日期,届时税法自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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