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第三章知识点与试题:税法的解释
2019年经济师备考已经开始,对于中级财政税收这门科目来说。每一章节知识点的掌握都很重要。以下是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第三章】税收理论的知识点:税法的解释,供各位考生备考学习。本知识点摘自正保会计网校-中级经济师-2018年财政税收专业视频课程-基础班讲义,点击了解经济师视频课程>>
以下是“税法的解释”相关知识点(熟悉):
(1)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做出的解释;税收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行政解释(税法执法解释):在行政执法中一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3)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
以下是“税法的解释”相关试题:
【例题2·单选题】(2014年)关于税法解释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税收的立法解释是指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B.税收的立法解释与被解释的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税收司法解释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总局
D.税收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我国,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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