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必备知识点(73):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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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73: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50个以下股东出资。
(2)股东出资要求: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条件: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公司基本制度
(1)公司名称制度: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制度:公司必须有住所;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不经登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司章程制度: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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