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必备知识点(70):抵押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3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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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70:抵押权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3.办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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