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必备知识点(69):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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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69: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生产、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和没收。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①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②添附: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③发现埋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④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不可以主张先占。
⑤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特殊的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继受取得
(1)因一定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继承遗产。
(3)因其他合法原因,如通过合股集资。
(二)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因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绝对消灭:因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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