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人力》必备知识点(52):骗取社保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1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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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52:社会保险法律责任(2)
二、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保待遇。
(1)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3)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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