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人力》必备知识点(5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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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51:社会保险法律责任(1)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社保费
责令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
4.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6.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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