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人力》必备知识点(49):劳动争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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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9:劳动争议当事人和举证责任(1)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用人单位
2.职工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合并后单位为当事人。分立为若干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分立后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3.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诉讼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仲裁、诉讼活动。
条件:
①须在仲裁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参加;
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4.代理人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3)无法定代理人,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4)劳动者死亡,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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