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人力》必备知识点(45):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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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45: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死亡后待遇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致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两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三)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后果,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跨统筹地区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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